违法救人还是合法杀人
  • 分类:闲聊
  • 发表:2007-11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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写下这个题目好几天了,一直没写完。

事情大家都知道了,北京一家医院因为患者家属不签字而不愿意违法救人,结果一尸两命,死的是一个孕妇和她腹中的胎儿。

真不敢相信在我们这个和谐社会会发生这种事情,还是发生在伟大的首都。

事后了解到,所谓的家属,只是该孕妇的同居男友,最多只能算未婚夫。那么医院凭什么不救人?医院的理由是国务院颁布的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 33 条,即“医疗机构施行手术、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,必须征得患者同意,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;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,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;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,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,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,在取得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。”其实条例明确说了,无法取得家属或关系人签字时,医疗机构负责人有权批准实施合理的医疗处置方案。该条例还规定,医疗机构应当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。但是该医院院长为了避免承担责任,利用条例逻辑上的矛盾漏洞,残忍的作出了不救治的决定,合法的杀死了 22 岁的孕妇和她腹中的胎儿。

医院是什么地方?是救人的地方,医院明知不手术患者就会死亡而不救治,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?完全可以枪毙该院院长。

当然那个不愿签字的未婚夫也不是没有责任,你怎么可以不相信我们伟大和谐社会首都的公立医院呢?要知道让你签字是看得起你,不是什么人都有签字资格的,珍惜人民政府赋予你的“生杀大权”吧!

再来看看我们伟大祖国的法律,要知道该条例并不是法律,法律一定是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颁布的,国务院颁布的只是行政命令,任何行政命令遇到法律都要靠边站,但是在我们伟大祖国,行政比法律大的地方还少吗,一个费改税拖了有十年了吧。但是我们要营造和谐社会,不能给领导添乱,我们没有《医疗法》不照样过得好好的,死个把人和营造和谐社会比起来就微不足道了哦。

以上胡言乱语,狗屁不通,读者勿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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